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430555 证券简称:英派瑞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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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具体种类包含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后股东会,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企业征信报告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明细资料;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主要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的有效证明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或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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