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430549 证券简称:天弘激光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苏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数为 5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规
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合格
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披露文件
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购买具有风险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公开披露文件;
(二)公开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严格按照公开披露文件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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