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9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www.tigemlaw.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 676 弄御河企业公馆 49 幢(201204)
Building 49, Yuhe enterprise mansion, Lane 676,Wuxing Road,
Pudong New Area,Shanghhai 201204, China
Tel: +86 21-58356786 Fax: +86 10-58356786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引言 ......2
律师申明事项 ......3
释义 ......4
正 文 ......6
一、关于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6
二、关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9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10
四、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0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11 六、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的意见 ......13
七、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4
九、关于认购协议等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7
十、关于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8
十一、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18
十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19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引言
天法意第 202402001 号
致: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捷医疗”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定向发行”)事宜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申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康捷医疗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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