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5:33:38 股吧网页版
中科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430499 证券简称:中科股份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中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
必须按程序根据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包
括公司所属子公司,被担保对象应具有 AAA 级银行信用资质,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对象应满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执行章程规
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除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
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该项担保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