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430495 证券简称:奥远电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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