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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7:06:42 股吧网页版
旭建新材: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董
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首次通知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决议公告明确了该议案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发布的首次通知公告中遗漏了对该项议案的审议。故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该项更正是对发布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存在议案遗漏内容采取的补正措施,不属于实质性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或增加的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更正是召集人对首次发布的通知存在议案遗漏情形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属于实质性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是增加新的提案。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8 日上午 9 点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维理先生主持。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9 月 7 日 15:00—2025 年 9
月 8 日 15:00。

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另外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更正后的《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133,195,57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8.3503%,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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