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魏澜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武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数【2379.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7%】。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义务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向关联方采购产
品》;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接受关联方提供担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审计机构》;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张武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胡丹红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李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乔跃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毛文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王世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朱旭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崔晶晶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18、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周邦跃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1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提名孙求平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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