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430467 证券简称:深圳行健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规范履行承诺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开承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公告编号:2025-040
不能履约时的责任及措施;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公开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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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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