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关于广西春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5]第 01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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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春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 1-3
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关于广西春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5]第0152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西春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茂股份公司”
或“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尤振审字[2025]第 0422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应付款项的核销
春茂股份公司于 2022 年度核销应付账款人民币 719.61 万元、其他应付款
1,040.96 万元,共计人民币 1,760.56 万元,计入 2022 年营业外收入。截止审计报
告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上述核销事项的合理性、金额的准确性,因此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春茂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持续经营能力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春茂股份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金额合计为人
民币-7,241.84 万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173.75 万元,2019年至今,营业收入持续下降,受黄羽鸡市场疲软的影响,2025 年度第一季度业绩尚无明显好转迹象,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春茂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春茂股份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已经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披露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情况和事项以及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定的相关措施。我们认为,上述事项或情况的后续改善应对计划的执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层未能充分披露消除上述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的切实措施。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一、1 应付款项的核销”所述,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上述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中管理层的估计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因而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春茂股份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我们认为,上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影响重大,但仅限于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营业外收入产生影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如“一、2 持续经营能力”所述,春茂股份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春茂股份公司已披露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春茂股份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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