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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5:35:04 股吧网页版
陆海科技: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458 证券简称:陆海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陆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
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为“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
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公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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