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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7:14:00 股吧网页版
数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430435 证券简称:数聚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
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置换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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