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430428 证券简称:陕西瑞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
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公司应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应当及时将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确保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如有)负责组织。公司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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