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430428 证券简称:陕西瑞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以下简称“承诺 人”)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组以及 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 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可执行,并符合法律
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公告编号:2025-046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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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 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 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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