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430428 证券简称:陕西瑞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增长、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规 定以及《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履
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申请人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担保申请人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评审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或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经财务管理中心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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