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7:31:16 股吧网页版
陕西瑞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430428 证券简称:陕西瑞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 1/3,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简称“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者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持股数量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