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430428 证券简称:陕西瑞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应当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后进行。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
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董事会议案、文件的收集、起草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办公室印章(如有)。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权限、会议细则、决策程序等,由董事会另行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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