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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11 15:42:32 股吧网页版
联合创业及总经理徐志强遭谴责 存承诺保本等3项违规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徐志强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联合创业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徐志强作为联合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联合创业及徐志强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徐志强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徐志强(公民身份证号37052319******2410):

  经查,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联合创业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联合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联合创业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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