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11: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该子议案无需提交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轴 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