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2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10: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该子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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