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6:修订《利润分 配管理制度》,该子议案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完
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 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
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釆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釆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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