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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2 19:10:19 股吧网页版
苏轴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修订《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该子议案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和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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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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