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430412 证券简称:晓沃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0 月 10 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5)津 02民终 6782
号《民事判决书》。
2025 年 10 月 10 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25)津 02民终 678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津 02 民终 6782 号
上诉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热力公司)与上诉人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晓沃环保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5)津 02 民终 6784 号
上诉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热力公司)与上诉人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晓沃环保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4)津 0105 民初 729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5)津 02 民终 6782 号
1.依法改判泰嘉热力公司支付晓沃环保公司资金占用期利息,自 2020 年 4
月 8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其中自 2020 年 4 月 8 日至 2021 年 4 月 6 日以 7,696,500 元为基数,利息
为 300,120.74 元,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1 日,以 7,950,000
元为基数,利息为 1,229,820.83 元,计算自 2020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8 月 1
日(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各阶段未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总额暂计为 1,529,941.57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泰嘉热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不支持晓沃环保公司资金占用期利息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资金占用期利息即是“资金占用损失”,是指付款方未及时给付资金从而导致收款方本应获取的资金被占用,并且这种无权占用行为给收款方造成了损失。而“资金占用损失”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逾期付款损失”。
(2025)津 02 民终 6784 号
1.依法改判泰嘉热力公司支付晓沃环保公司资金占用期利息(自 2020 年 4
月 8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其中自 2023 年 1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以 5,432,675.50 元为基数,
利息为 191,388.63 元;自 2024 年 1 月 11 日至2025 年 4 月 28 日以 5,432,675.50
元为基数,利息为 384,271.25 元;自 2020 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以
实际支付之日为准)各阶段未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总额暂计为 1,294,166.31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泰嘉热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不支持晓沃环保公司资金占用期利息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资金占用期利息即是“资金占用损失”,是指付款方未及时给付资金从而导致收款方本应获取的资金被占用,并且这种无权占用行为给收款方造成了损失。而“资金占用损失”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2025)津 02 民终 67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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