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430412 证券简称:晓沃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8 月 1 日收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送达(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民事判决书》。
2025 年 8 月 4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提交的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津 0105 民初 3609 号
原、被告系合同关系,2019 年 7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燃气
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江都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 14MW 燃气热水锅炉低氮燃烧器系统 6 套,合同总价款为 846 万元。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第 5.3.1 条约定,“3、验收款: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乙方所供设备运行状况及各项排放标准均达到甲方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甲方应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 7 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九十七(97%)。4、质保款:在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乙方所供设备运行状况及各项排放标准达到甲方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甲方应在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 7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3%)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
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自 2019 年 9 月 3 日仅一笔进账,被告尚有 7,960,000.00
元至今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二) (2024)津 0105 民初 3609 号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未付货款 7,960,000.00 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自 2020 年 4 月 8 日至实
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
算;其中自 2020 年 4 月 8 日至 2021 年 4 月 6 日以 7,706,200 元为基数,利息为
300,498.99 元;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以实际支付之
日为准),以 7,960,000.00 元为基数,利息为 821,383.56 元,总利息暂计为1,121,882.55 元。以上共暂计为 9,081,882.55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8 月 1 日收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送达(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
决如下:
一、原告(并案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并案原告)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合同款
7950000 元;
二、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并案原告)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9116 元,由原告(并案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
负担。并案案件受理费 37687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2687 元,由被告(并
案原告)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负担 5320 元,原告(并案被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37367 元。
(二)其他进展
2025 年 8 月 4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提交的上诉状。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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