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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0 16:35:51 股吧网页版
元亨光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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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 004 号
致:深圳市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 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信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
议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5 年 3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的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登记在册的
股东通过公告通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公告通知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海涛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会议主持人签字认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 10 名,代表股份数 46,113,486 股,占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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