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7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主办券商
二零二五年二月
深圳市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光电”、“公司”),证券简称为元亨光电,证券代码为430382,于2014年1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转系统”)挂牌。
根据元亨光电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和《深圳市元亨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元亨光电拟通过做市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元亨光电的持续督导券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其申请股份回购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股票挂牌已满12个月
经核查,公司股票于2014年1月24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司股票挂牌时间已满12个月,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票挂牌满12个月”的规定。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80,275.88万元,流动资产为67,483.14万元,货币资金余额37,292.24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7,843.72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为52.65%。
根据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测算,回购资金上限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1.56%、占流动资产1.85%,约占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30%。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假设回购金额上限1,25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12月末,2023年12月末和2024年6月末,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合并报表为基础)分别为1.83、1.84和1.56,资产负债率(以合并报表为基础)分别为54.08%、52.65%和60.04%。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整体流动性及偿债能力保持稳定,不存在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1-6月份营业
收入33,090.55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93.29万元。公司目前营运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因素。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预计不会对挂牌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后公司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股份回购方式符合规定
公司目前的交易方式为做市转让,截至本次股份回购事宜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之日(即2025年2月25日),公司股票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为15.20元/股,公司二级市场不存在长期无收盘价的情况,具备以做市转让回购股份的条件,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规定。
公司拟采用做市方式面向全体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面向公司全体股东,不得采用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
(四)回购资金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价格安排合理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安排、回购价格等情况如下:
1、回购规模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400,000股,不超过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8%-0.73%,根据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及拟回购价格上限,预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12,500,000.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使用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成实际情况为准。自董事会决议至回购完成期间,如公司存在权益分派等事项,将自权益分派实施之日起,及时调整剩余应回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之规定。
2、回购资金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拟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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