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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5:38:29 股吧网页版
东亚装饰: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376 证券简称:东亚装饰 主办券商:红塔证券
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

(十三)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6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委托理财事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家机构发生的累计金额人民币 8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
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
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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