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376 证券简称:东亚装饰 主办券商:红塔证券
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挂牌及公开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挂牌及公开发行前,公司应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核准稿)、发行保荐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挂牌推荐书等文件。
公开发行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业务和技术;
(三)公司治理;
(四)财务会计信息;
(五)募集资金运用;
(六)声明与承诺;
(七)备查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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