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证券代码:430375 证券简称:星立方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信息披露,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北京星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
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经相关项目负
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
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和用于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四)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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