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430367 证券简称:力码科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 审议批准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规定的交易事项和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规 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笔向银行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以及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向银行借款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4 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公司设置专门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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