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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5 15:31:37 股吧网页版
力码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430367 证券简称:力码科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力码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担保申请人的调查

第七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担保申请书;
(二) 企业基本资料;
(三)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 不存在潜在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承诺;(八)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没有其他可以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二) 公司前次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偿还、拖欠利息等情形的;
(三) 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的;
(四)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担保申请人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数额的两倍。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时,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查,公司总经理提交给董事会审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对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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