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430366 证券简称:金天地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
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的、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并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相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申请文件中详细披露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
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投资项目的具
体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总经理针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公司投资计划及计划是否合理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三)实施部门的经办人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向财务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根据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审批权限由各级管理人员签字批准;
(四)由公司财务部组织资金,财务负责人根据备案资金计划,依据各级管理人员批准的资金数额进行付款。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具体经办人员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审批权限,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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