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430363 证券简称:上海上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承诺管
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履行其承诺行为的 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制、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作出的解决同 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 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内容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 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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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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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当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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