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430363 证券简称:上海上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简称“《证券法》”)和《上海上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 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股东
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条 如果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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