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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2 15:37:42 股吧网页版
东电创新:重大仲裁进展公告(补发)[2024-00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430362 证券简称:东电创新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东电创新(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11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2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海国际仲裁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之子公司东电创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投资”、“申请人”)作为案件申请人目前已和 4 名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如下:

东电投资依据北海国际仲裁院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2023)北海仲字
第 21-525 号调解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案号为
(2023)京 02 执 1762 号,立案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各方就(2023)京
02 执 1762 号案件执行事宜,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东电创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鹏程泰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梦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航天华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锦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张锦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宋晟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东电投资作为案件申请人和 4 名被申请人所涉及的案件事由具体如下: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东电投资与北京鹏程泰华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1)
双方签订《业务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DDTZ20211222),东电投资向“被申请人1”出借 2,000,000.00 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人民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约
定归还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北京航天华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2)、
张锦峥(被申请人 3)、宋晟翀(被申请人 4)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东电投资作为案件申请人就上述案件所涉及的仲裁请求如下:

l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0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向申请人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 365,710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以2,000,000 元为基数,自2023 年 2 月 23 日起
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止,按照年利率15. 6%向申请人支付利息84,066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以2,000,000 元为基数 ,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
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2023 年 5 月当期 LPR 的四倍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
(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为 2,000,000 *14. 6%*48 ÷365=38,400 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支付申请人因追索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暂计算律师费 50,000 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2、3、4”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暂计算
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共计 2,538,176 元)。

7、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四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东电投资作为案件申请人和 4 名被申请人所涉及的案件调解情况具体如下:
北海国际仲裁院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出具了“(2023)北海仲字第 21-525 号”
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各方一致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四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 2,249,776
元(其中包含本金 1,800,000 元、利息 449,776 元)。另,四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 25,000 元(注:律师费共计 50,000 元,申请人与四被
申请人各承担50% ) ,仲裁费 34,129 元,保函费 3,807.26 元。

二、双方确认还款抵扣顺序为 :先本金后利息 。

三、四被申请人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向申请人付款:

l 、2023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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