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9 19:25:30 股吧网页版
犀牛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337 证券简称:犀牛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犀牛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犀牛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犀牛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北京犀牛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
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五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当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的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
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