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337 证券简称:犀牛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犀牛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犀牛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犀牛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犀牛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的常设机构,
在股东会授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 财产,是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不的担任董事的情形;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股
东会选举公司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以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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