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尊诚证字【2024】第 1 号
二○二四年五月
关于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尊诚证字【2024】第 1 号
致: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捷世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
托,指派于学文律师、田大东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年4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
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以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3.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同时提供
网络投票,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参加对象等事项与 2024 年 4 月 16 日
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载明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5 月10 日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与参加对象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2,261,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43%。其中:以现场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2,261,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43%;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参与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1,59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40%。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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