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430325 证券简称:精英智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指引(以下统称相关规定)和《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
他人合资、融资贷款、委托理财、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 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 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一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规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九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权限和审批
第十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对外投资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三) 其他对于公司有特别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对外投资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三) 其他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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