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430325 证券简称:精英智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指引(以下统称相关规定)和《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程序规范化、经营效益化。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论证以及规划;总经理负责重大事项的实施
与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经营事项;
(二) 重大投资事项;
(三) 确定年度借款总额、担保方式及年度对外担保总额。
对于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由《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对于对外担保事项由《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 重大购买、销售合同;
(二) 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 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有权签订标的额未超过 1000 万元(包括 1000 万元)的
购买合同和未超过 3000 万元(包括 3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
(二) 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购买合同以及标的额超过 3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销售合同,公司总经理应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由总经理签订该合同;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三) 标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购买合同及销售
合同均由股东会批准。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及赠与或受赠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及赠与或受赠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前条及本条规定范围外的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及赠与或受赠资产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年度借款总额、担保方式及年度对外担保总额的批准权限:
(一) 根据公司发展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发生的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及采用的担保方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二) 为投资建设而发生的长期贷款,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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