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430325 证券简称:精英智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日常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管理、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三)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五) 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六) 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挂牌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七)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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