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430325 证券简称:精英智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指引(以下统称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相关规定或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按照本制度,及时、公平地通过指定渠道将重大信息
向社会公众予以发布的行为。
前款部分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 公平,是指通过指定渠道向所有股东、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无差别的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可以平等地在同等条件下获取同一信息,不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三) 指 定 渠 道 , 是 指 全 国 股 转 公 司 所 指 定 的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前款部分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真实,是指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是指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是指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需要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主动更正或补充。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
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公司挂牌前的信息披露按相关规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办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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