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430325 证券简称:精英智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设置财务负责人一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外,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经营报告,在每个年度终止前三个月内,最晚在年度终止一个月前向董事会提交次年的年度业务计划;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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