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320 证券简称:江扬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经主 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 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 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 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 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 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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