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320 证券简称:江扬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策程
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公司从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
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时,应在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各方在公司注册资金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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