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320 证券简称:江扬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 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 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30%
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事项;
2 、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四)对于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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