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7:42:21 股吧网页版
倚天云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301 证券简称:倚天云母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倚天凌云云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倚天凌云云母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倚天凌云云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倚天凌云云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包括但
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专门部门办理。同
时, 公司所指定的专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凡涉
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财务总监、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