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430293 证券简称:奉天电子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现行有效且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为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
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同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
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监管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
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经财务部审核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
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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