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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16:49:20 股吧网页版
东岩股份: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5


上海东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东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上海东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上海东岩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东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上海市天一路 465 号

邮政编码:20171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6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优化经营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先进的管理和科学技术,积极开拓市场,把公司建成组织管理科学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市场经营规模化的国内一流企业,以追求全体股东的合理收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铝合金部件及锌合金部件的压铸成型及修整成型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公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总股数为 5,465 万股,全部由股东持有。

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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