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430286 证券简称:东岩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东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东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东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上海东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相关文件报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分子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
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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