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285 证券简称:锐创信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锐创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股东会议事规则》经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
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锐创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锐创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锐创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交易事项。上述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
时股东会和年度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